□晏揚
  近日,《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修訂草案)》提請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明確提出:“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經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這是自2003年強制婚檢取消後,江蘇省以立法形式重提婚檢(9月23日《揚子晚報》)。
  2003年以前,我國實行強制婚檢制度,婚檢不僅是結婚的前提條件,而且患有某些疾病的人還被禁止結婚。2003年,強制婚檢制度被取消,婚前檢查成了個人的自主選擇。於是,江蘇省此番以立法形式重提婚檢,不免讓一些人感到疑惑:國家已經取消了強制婚檢,地方立法怎麼與國家政策相違背呢?
  這其實是一種誤解。雖然上述條款中的“應當”二字似有強制意味,但據江蘇省衛生計生委主任王詠紅介紹,這一規定仍然是倡導性質,並不是恢復強制婚檢。為此,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還建議,在法規中增加“各級政府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婚前醫學檢查必要性的宣傳”等條款。
  眾多周知,該不該強制婚檢是一個有過爭議的問題。強制婚檢取消後,婚檢率一落千丈,由此導致新生兒缺陷率上升,因此多年以來,呼籲恢復強制婚檢的聲音一直很響亮。強制婚檢的確有很多好處,但應該看到,國家之所以取消強制婚檢,其實是“兩弊相權取其輕”的選擇——結婚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婚姻以感情為基礎,以雙方自願為前提。那麼,只要雙方願意,政府憑什麼阻止患有某種疾病的人與所愛的人生活在一起呢?
  這就是說,強制婚檢涉嫌干涉公民結婚自由的權利,所以應予取消,而取消之後所引發的問題,可以視作政府尊重公民權利所付出的代價。強制婚檢更多的是維護公共利益,取消強制婚檢更多的是維護個人權利,在價值排序上,政府將個人權利排在公共利益的前面,這其實是執政理念上的一大進步。
  婚檢不可強制,但應大力倡導。江蘇省以立法形式重提婚檢,就是在尊重公民結婚自由權利的前提下,倡導人們積極維護公共利益。同時也意在促進優生優育,提高人們婚姻生活的幸福指數,其中包含的濃濃善意和良苦用心顯而易見。
  需要未雨綢繆的是,雖然立法的本意是倡導婚檢,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一些政府部門可能會執行走樣,將倡導變成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比如沒有婚檢報告就不頒髮結婚證,或者想辦法阻止患有某種疾病的人結婚,等等。法律法規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變味、走形,甚至與立法本意背道而馳,這方面的教訓可謂不少。立法倡導婚檢,一方面要加大對民眾的宣傳力度,把婚檢的好處講清講透;另一方面要嚴格約束權力,防止倡導婚檢異化為對公民結婚自由權利的干涉。
  (原標題:重提婚檢防倡導變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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