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發佈“李熠、楊凡、劉陽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案”刑事判決書。
  “(2013)懷鶴刑初字第89號”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李熠、楊凡、劉陽在麻陽縣“婆婆飯店”用餐時,由李熠提出在麻陽縣委書記胡某某的辦公室安裝竊聽、竊照器材,利用偷拍領導的隱私及違紀視頻,要挾領導達到提拔目的,其餘二人均表示同意。之後,被告人購買偷拍設備、偷配鑰匙併購買了與胡某某的辦公室同樣型號的“沁園”牌BD81飲水機一臺。後被告人李熠利用偷配的鑰匙,與楊凡秘密進入麻陽縣委辦公室三樓,將上述安裝竊聽、竊照器材的飲水機與胡某某辦公室的飲水機進行替換。
  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10月2日止,被告人李熠利用安裝在胡某某的辦公室飲水機內的竊聽、竊照器材對胡某某進行竊聽、竊照。其間,被告人楊凡、劉陽多次到李熠辦公室觀看獲取的視頻。2012年國慶節期間,李熠與楊凡再次進入胡某某辦公室,將安裝有竊聽、竊照器材的飲水機搬走,並將部分視頻資料剪輯後存放於MP4內。
  隨後,3人經商議由李熠向胡某某提政治待遇要求。2012年10月17日下午,李熠在麻陽縣委辦公室找到胡某某,將相關視頻通過MP4播放給胡某某看。10月18日下午,李熠向胡某某要求解決政治待遇。後胡某某向懷化市國家安全局報案,被告人李熠、楊凡、劉陽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懷化市國家安全局立案後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2012年11月5日懷化市公安局將該案指定懷化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管轄。
  2013年4月24日,鶴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湘懷鶴檢刑訴(2013)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熠、楊凡、劉陽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向鶴城區人民法院提出公訴。法院受理後,於2013年7月12日、8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後經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3個月,並於日前審理終結。
  10月22日法院公佈的判決結果顯示:被告人李熠、楊凡、劉陽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7月中旬,本案曾於懷化市鶴城區法院開庭審理。據瞭解當時情形的一位潘姓媒體人介紹,首次開庭時雙方曾發生一些爭執。“一名律師提出異議,認為法庭違反了審判程序,要求退庭。庭審開始幾分鐘後又停了下來,前後僵持了大約一個小時。偷拍視頻是本案的關鍵證據,應該公開,但首次開庭時沒公開。”
  此前,曾有媒體報道稱,李熠所持視頻涉及行賄受賄內容。還有傳言稱:事發當日李熠走後,胡某某在上交贓款後,才去市安全局報案。
  對此,懷化市紀委黨風室負責人胡東風的回應是:對於當地黨政幹部上交紅包,每年都會統計造冊,名單目錄一清二楚。但2012年懷化市上交紅包的幹部統計表中,並沒有麻陽縣委書記胡某某的名字。
  判決書顯示,針對此次宣判,3名被告及其辯護人提出了多項質疑,包括“認定本案有罪證據系違法收集,證據形式不合法,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證據”、“竊聽、竊照設備已被被告人楊凡丟棄,現有物證來源不明,本案定罪證據不足”、“鑒定機構無鑒定資質、鑒定書形式不合法,檢材來源不明,鑒定不能採信”等。
  對此,法院方面的回應是:相關事實和證據證明被告人楊凡的供述是在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相關證據的情況下交代的,並非辦案機關對其刑訊逼供或誘供後違心交代。公訴機關提供的其他證據也系依法收集,證據形式合法,解釋說明合理。
  關於涉案物證來源不明,法院評判意見認為,有證人吳某的證言、提取筆錄、吳某對丟棄現場的指認筆錄、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及被告人李熠的指認筆錄予以印證。
  本案一位不願具名的辯護律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偷拍視頻內容是重要證據之一,必須公開,但在第一次開庭時並未播放。後來幾經周折,加上被告人方面反覆要求,二次開庭時才得以播放。
  但他表示那次“只是選擇性播放”,“我們只看到了兩段胡某某正常辦公的視頻。李熠當時曾委托劉陽,將視頻資料交給更高級別的紀檢機關,而非公安機關,但後來因為種種原因不了了之。”
  “這個視頻當庭有公開播放,但只是選擇性播放,並沒有出現違紀、受賄內容。”被告人劉陽的辯護律師舒蓉月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不過她表示,關於視頻內容,法律有明確規定要求當庭播放,至於播放多少卻沒有細化規定。
  被告人劉陽的妻子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庭上播放的兩段視頻都是模模糊糊的,人影都看不清。此外,她對判決書中幾處細節提出異議。“我們已經提出了上訴,法院也已經受理了。”
  10月24日,中國青年報記者就上述質疑致電懷化市紀委,一名工作人員表示:此案的調查、審理是嚴格按照司法程序進行的,一切都以法律為標準。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認為,在該案中,縣委書記澄清受賄傳聞的方式就是公開視頻資料。
  “這是很重要的物證。權力腐敗、買官賣官等問題的存在導致了官場機會主義現象。部分人為達到升官目的,不擇手段,最終導致惡性競爭。應該在選人用人方面實行剛性規則,幹部從入門到晉升都應該有統一、透明的原則,以此杜絕官場惡性競爭,還應通過績效晉升機制防止官場機會主義。”他說。
  對此,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副教授韓春暉則持不同觀點,“不管基於什麼目的,公民個人以非法方式獲得證據,要以‘非法證據’排除,在法庭上可以不公開。”
  他認為,如果被告是為提高政治待遇進行偷拍,這暴露了基層政治生態的不健康狀況。“一方面,在人事權上基本還是‘一言堂’為主,公眾參與度及對幹部的業績考慮太少,使得‘一把手’發言權占有絕對優勢;另一方面,監督缺位加劇了這一問題。還有,當前一些幹部缺乏正確的政績觀,不將精力用在做出成績上。”
  “監督途徑必須保證暢通,要鼓勵正當的監督方式。即便是反腐,也應以合法的方式實現。即使正常渠道不通暢,也不能以違法抗擊腐敗。”韓春暉說。
(原標題:偷拍竊聽的音視頻是否應在法庭公開)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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